近年来,虚假诉讼呈多发态势,当事人通过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达到侵占他人财产等目的。近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房屋租金的虚假诉讼案,并依法对虚假诉讼当事人进行处罚,彰显法治力量。
基本案情
赵某与魏某系楼上楼下的邻居关系。因冬季不在案涉房屋居住,赵某并未缴纳供暖费,又因房屋年久失修,房屋窗户关闭不严,故冬季被风吹开后室内温度过低,导致自家自来水管被冻裂,渗水又将楼下的魏某家墙面、家具等泡坏。双方就赔偿项目及金额无法达成协议,魏某将赵某诉至法院。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魏某要求赔偿的款项中,有“房屋租金”这一选项,故询问魏某原因,“还不是因为房屋大白、家具啥的都被水泡坏了,我没地方住,就得额外租个房子住啊!”魏某称其在外租房居住产生了房屋租金,故索要此项赔偿。
法官了解情况后,又联系了赵某,赵某表示房屋漏水当天就对水管进行了维修,并未对楼下造成过大损害。在进一步的调查中,法官确认了赵某所言,并到魏某租房合同中注明的房屋所在地开展实地探查,最终发现魏某并未实际租房居住,租房合同系伪造。
“你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在查明事实后,法官对魏某严厉说道。鉴于魏某对虚假诉讼事实认错态度较好,故辽源中院决定对魏某罚款2000元。案件最终以双方调解结案。
对魏某的处罚彰显了法院对虚假诉讼绝不容忍的坚决态度。今后的工作中,辽源中院将一如既往地严格审查案件,加大对虚假诉讼案件惩处的力度,对涉嫌虚假诉讼性质恶劣的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严肃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有力震慑此类严重干扰司法、损害司法权威的行为,让虚假诉讼无处遁形。
法官说法
虚假诉讼的性质是非常恶劣的。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方式,恶意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意图让他人承担法律责任,不仅严重违背诚实守信原则,更是对司法资源的占用,对法律权威的亵渎。这种严重损害社会诚信,践踏司法公信的行为必须加以严惩,确保司法程序的纯洁性与公信力。
法条链接
《刑法》中的规定——
虚假诉讼罪的基本规定: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他人合法权益,包括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提起撤销之诉,经审查,原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九十一条:单位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