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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司法良知”专栏·执行篇】执行顺藤摸瓜 掀开法人面纱
  发布时间:2024-07-22 08:42:53 打印 字号: | |

2019年,金某和王某受雇于吉林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室内装修工作。施工完毕后,该装饰公司分别向二人出具欠条,载明该装饰公司分别欠二人人工费13500元、5000元,约定于2020年1月20日前还款。还款期届满后,金某和王某多次索要,装饰公司仍未还款,无奈之下,起诉到东丰县人民法院。


法院开庭审理时,该装饰公司并未派人出庭,判决后也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于是二人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阶段,法院调查发现,该装饰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东丰法院执行干警深入调查,发现该装饰公司系一人公司,唯一的股东即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本案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申请执行人可以一人公司与其股东存在财产混同为由,申请追加一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即金某和宋某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追加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2024年6月,法院裁定追加该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为被执行人。至此,一直隐藏幕后不肯露面的吕某终于现身,来到法院向当事人表达了歉意,并立即支付了部分欠款,并就剩余欠款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告一段落。

在实践中,一人公司因其具有结构相对简单、灵活等特点,故不少中小投资者选择设立一人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一人公司也成为了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者之一。但一人公司的特性也让股东更容易控制、利用公司,一人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屡见不鲜,滥用法人人格,以公司做挡箭牌,拖欠债务,这是法治社会所不允许的。目前,我国法律针对股东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有了较为全面的规范,想利用法人面纱包住自己逃债的坏心思,结果只能是枉费心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东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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