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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因溺爱 母子共入歧途
  发布时间:2024-07-16 08:57:09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东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母亲因为帮助儿子藏匿赃款而受到法律制裁的案件

2022年9月,吴某给其母亲闫某转账5万元人民币,而闫某明知此笔金钱乃其子盗窃所得,仍帮助吴某藏匿赃款。后在吴某同案犯李某向吴某索要该笔资金时,闫某将其中的2000元人民币交予李某。案发后,闫某主动投案,将剩余48000元人民币上缴办案机关。闫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资金而予以隐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闫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上缴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最终,东丰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闫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惯子如害子,每一个父母都是孩子成长路上的指路人,父母的言行举止将深深地影响着正在成长的孩子。本案中的闫某作为母亲,明知儿子偷盗却不制止,明知钱款是赃款而藏匿,触犯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吴某偷盗了5万元人民币,触犯了盗窃罪。父母在日常教育中,应当以身作则,为孩子营造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引导孩子成为一个遵纪守法、对社会有用的人。



 
来源:东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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