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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工作管理体制改革】九年持续“接力” 终促履行执行完毕
  发布时间:2024-04-03 08:13:37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东丰县人民法院“执行110”接到举报电话,申请执行人称发现了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法院追查线索帮助执行。接到“报案”后,执行团队立即“出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第一时间找到被执行人,并将其拘传至法院。


案件还要从2012年说起,2012年12月王某应聘到张某某处上班,做机器操作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1800元,张某某按照1800元的基数为王某缴纳了工伤保险。2014年3月6日凌晨,王某在车间检修造纸机器时,不慎将右臂带入运转的机器中,造成右臂肱骨粉碎性骨折、右尺桡骨开放性骨折、右上肢骨筋膜室综合症等,后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辽源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三级伤残和部分依赖护理。

因双方关于待遇等方面未达成协议,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裁决认定王某受伤前的平均工资是不当的。张某某不服裁决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张某某向王某一次性赔付人民币11万,帮助其换假肢,并继续为其缴纳社保医保。但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全部法律义务,未给申请执行人缴纳社保与医保。

2015年,申请执行人向东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局干警立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并采取相应措施,因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



此后的时间,执行局干警并未停止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情况的调查和查控,并采取冻结银行卡等相应措施,直至“报警”电话响起,了解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法官依法将其拘传至法院,通过向其释法明理,并告知不履行义务将带来的法律后果等,被执行人最终履行赔偿义务,九年的执行案件得以执行完毕。

“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代表案件终止执行,更不意味被执行人可以逃避法定义务。”执行法官说,如不履行法定义务,法院将依法把被执行人列入失信、限制高消费名单,当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会第一时间恢复执行,法定义务终归逃不掉。



 
来源:东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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