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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打赏网恋女主播16万 分手后为啥要不回?
  发布时间:2023-11-14 13:39:36 打印 字号: | |

2021年,小蒋与女主播小李在网上相识,此后一年里,两人在网上聊得火热,并逐步发展成恋爱关系。期间,小李要求小蒋为她“冲榜”,小蒋以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转账方式,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虚拟礼物赠送小李,先后共计16万元。后来,两人因感情纠纷分手,小蒋则将小李诉至法院,要求小李退还这些打赏费用。

近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庭审中,小蒋认为,他向小李打赏刷礼物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但在双方恋爱后期,小蒋发现,小李还与其他男子交往,这让他感觉到,小李一直在欺骗他的感情。因此,小蒋主张小李退还他的打赏费用。

小李则对此予以否认。她表示:“我是网络主播,小蒋是我的粉丝,他通过第三方购买优惠的虚拟礼物打赏给我,这是消费行为,不存在赠与行为。“至于以结婚为目的,小李则称,小蒋并不是只给她一人打赏,还给其他的女主播打赏,但小蒋到底从第三方购买了多少礼物,其中有多少是打赏给自己的,她都不知情。小蒋都是委托第三方打赏,她从未直接收到过他的转账,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可以直接向她转账,而不必通过需要抽成的平台进行打赏,所以不存在返还义务。

由于小蒋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法院认定小蒋所主张的附解除条件赠与行为不能成立。

法院审理认为,购买网络虚拟礼物的行为形成的是小蒋与平台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向小李等主播打赏的行为系接受平台服务后的消费行为,虽然小李作为主播也能从打赏虚拟礼物中获得部分绩效奖励,但系与平台之间的收益分成或者是雇佣关系的佣金,与小蒋之间并无直接法律关系。而小蒋在平台购买礼物并予以消费是出于向网恋女友小李示好,并不构成对小李的个人赠与。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成年人应当知道这种购买平台虚拟礼物打赏主播所花费的金钱,无法定事由没有要求返还的权利。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根据上述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网络打赏”行为通常发生在主播直播表演时,用户购买平台虚拟礼物打赏消费,主播因此所获利益应属劳动所得收入,不应视为主播的不当得利。本案中,小蒋通过网络平台打赏主播即属于此种情况。


 
来源: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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