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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交费起纠纷 普法调解化矛盾
  发布时间:2023-07-18 15:51:43 打印 字号: | |

近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受理了一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辽源某小区业主陈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没有与其本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而且在物业服务的过程中,小区出现卫生清理不及时、消防通道被他人堵占等情况,所以不应该交物业费。因陈先生长期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虽然案件标的额不大,但却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于当日进行了送达,并立刻走访案涉小区,实地探查物业公司服务质量,并与陈先生对案件情况进行分析。次日,法官走访物业服务企业,与企业负责人当面了解情况,掌握案件发生的始末,和双方争议的焦点。



为从根本上解决纠纷,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法官当场组织案涉双方进行调解,虽然陈先生本人并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物业服务企业是与本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中关于物业纠纷,还有很多详细的规定,希望你们能多了解,学会运用法律维护权益。”法官在调解的同时,积极为当事人开展普法教育,最终确定的调解方案,也让当事人欣然接受。陈先生当场履行了调解协议,物业服务企业也表示将继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来源: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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