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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司法良知”专栏·执行篇】执行和解仍不履行 ?执行法官再“出手”
  发布时间:2023-07-11 09:38:10 打印 字号: | |
“执行和解”本是实现申请执行人利益、保证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双赢”良策
然而有些被执行人却将此当作逃避、拖延执行的“避风港”
遇到这种被执行人该怎么办呢?别担心,法院会再次“出手”!

 案情回顾——

2019年7月到2020年5月间,原告张某按照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合同》供应给被告某建筑公司建设材料,至合同期满,该公司尚欠张某货款70余万。此后,张某多次向公司法定代表人追索,法定代表人均以各种借口推脱不还,急需资金周转的张某只能将其诉至法院。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过执行法官的耐心调解,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诺将其名下一套等值房屋抵给张某,张某可以选择接收房屋或将出售房屋作价为执行款。就此双方达成和解,案件依法终结执行。然而,约定的期限到期后,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没有如约履行,配合张某过户房屋,反而直接玩起了“失踪”。这让张某心里犯起了难,案件已经终结执行,不知道法院还管不管。

为此,张某再次来到西安区法院向执行法官说明了情况,“你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法官的释法讲解下,张某依程序向法院递交了恢复执行申请。

恢复执行后,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建筑公司名下的财产再次进行了查询,冻结了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经过多次与被执行人沟通协调,耐心地释法明理,详细阐明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其如果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将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进行处罚,最终被执行人同意将该笔款项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案件圆满执结。

“感谢法官,感谢法院,困扰我多年的案件终于了结了。”拿到执行款后,张某怀着激动喜悦的心情来到西安区法院门口,为执行干警送上一面写着“保护百姓权益 构建和谐社会”的锦旗,眼含泪水再次向执行干警表示感谢。

 法官说法—— 

什么是“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是指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等内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结束本次强制执行程序的制度。

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法官提醒—— 

“执行和解”不是拖延执行的手段,如果义务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后,法院仍可采取正常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司法拘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诚信社会需要大家共同维护,在此,提醒各位被执行人守信才是正道。


 
来源:西安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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