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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司法良知”专栏·案件篇】一氧化碳酿悲剧,责任谁来承担?
  发布时间:2023-07-03 10:46:29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爷爷李某、奶奶刘某和孙女李小某共同居住在某村小学校院内的一处房子内十余年,爷爷为学校的一名退休教师,在寒暑假时替学校照看房子并领取微弱的报酬。在某年的11月份,悲剧发生在了这一家三口身上,三人被发现在居所内死亡,根据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和尸体鉴定,最终确定三人系一氧化碳中毒导致死亡。现李小某的父亲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承担三人死亡的责任,并赔偿损失。

本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为爷孙三人的死亡结果与学校没有因果关系,但可考虑依照公平原则,由学校方承担部分责任。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辽源中院。

审理过程——

二审期间,案件的两位承办法官对于该案件的事实部分进行全面分析,多次到事故发生地进行实地勘察走访,不敢错漏一个细节。最后认定事实为:1.三人居住的房屋在翻建之前为李某自建,学校翻建后,该房屋与村小学形成连脊房,故并不是学校向李某提供住房,双方也均认可案涉房屋产权存疑。2.李某与学校不存在雇佣关系。案发时间为11月份,不属于学校寒暑假期间。通过上述事实可以认定死亡结果与学校没有因果关系。

那么该案件是否适用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本案为生命权纠纷,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适用公平原则的具体情形,并不能适用公平原则。

调解过程——

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均明确后,法官陷入进退两难的局面,若依照公平原则让学校承担责任,是违反法律明确规定的;若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对于家属来说是继失去双亲和独女后的又一次沉重打击。

承办法官力求能促成调解,但与双方的沟通并不顺畅。学校方认为死亡与其没有任何关系,不同意赔偿。受害方认为学校方理应承担部分责任,不同意调解。对此法官多措并行,一方面,多次上门协调、电话沟通,向受害者家属释法明理,耐心安抚,讲法律、讲证据、讲道义。另一方面,积极与教育局联系,与主要负责的领导多次会谈。最终双方各退一步,达成调解。



两位承办法官心怀对法律的敬畏,对人民的爱护,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以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的理性,以练达的情理展示司法的良知,实现“情理法”的统一,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司法温度与司法获得感。



 
来源: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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