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成和解协议后就可以逃避法院监督、不履行法律文书义务吗?
案件原由——
在张某与李某水库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李某在承包合同到期后拒不归还水库,法院判决生效后,李某仍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返还水库,张某于2022年11月向东丰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
“我投入太多了,这个时候退出,损失太大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官多次上门对接、电话沟通,李某不停地反映自己的困难之处。
原来,李某承包水库后进行了一系列改造,不仅在水库的范围内修建猪舍,养了二百余只猪,还将水面划分了五个区域用来养殖不同种类的鱼,总计数万斤。法官考虑到,当时正值寒冬,大雪纷飞,如强制李某腾退水库,将给被执行人造成额外的经济损失。
为此,法官多次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取得其理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被执行人李某在2023年4月20日前移交水库,并支付这期间水库的使用费。
执行现场——
让申请执行人和法官没想到的是,和解协议期满后,李某却仍未按协议约定返还水库。
法官找到李某后,重申了此次执行的法律依据,并不厌其烦进行劝导、释法明理,但李某始终态度坚决,拒不履行腾迁义务。
见此情况,法官当即作出司法拘留决定,当出示《拘留决定书》时,李某态度立刻发生转变,同意在10日内交出水库,并支付租赁物占用费用。
在执行法官监督下,双方于规定期限内完成了移交、付款手续,至此,一起历时二年的承包合同纠纷圆满画上句号。
此次执行行动,有力地打击了被执行人规避法律、抗拒执行的不良风气,切实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人民群众的司法满意度。
法官说法——什么是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执行员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义务人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后,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执行和解”不是拖延执行的手段,如义务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也是失信行为,法院可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而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是拒执行为,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