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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遗产还外债 诚信促和解
  发布时间:2022-12-02 15:34:40 打印 字号: | |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但如果欠款人去世,欠款应该向谁讨要?

是“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偿”?



刘某与陈某系同村村民,2008年,陈某因给儿子看病,先后两次向刘某借款10000余元。此后,刘某多次找到陈某索要欠款,陈某因生活困难无法清偿该笔债务,经双方协商,约定每年利息1000元,直至还清欠款。后陈某因身患疾病无法偿还,刘某无奈将陈某起诉至东丰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东丰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陈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10600元,利息13500元。因陈某未按期履行判决义务,刘某遂向东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阶段后,陈某因身患疾病,在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去世。经网络查控,陈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但实地走访发现,陈某生前在该村承包了一块林地,该林地作为陈某的遗产,依据法律规定可以作为本案的执行财产。陈某的法定继承人如接受遗产,应当在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本案债务的还款责任。

查明情况后,东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立即对该林地采取了查封措施。承办法官多次到村里、镇里协调,并约谈陈某的继承人,为其释法明理,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陈某的妻子和子女认识到,陈某虽然过世,但其尚未清偿的债务,是每个人心中绕不过去的坎儿,一味逃避是无法彻底解决纠纷的。同时,承办法官考虑到陈某家的困难情况,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刘某沟通争取理解支持,刘某同意以17000元结清双方债务。

最终,在镇里和村里的帮助协调下,陈某妻子和子女将林地上的树木以市价出售给木材加工厂,所得价款由其子女补足至17000元送到了东丰县人民法院。在承办法官的组织调解下,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顺利结案。



 
来源:东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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