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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擅自变卖查封财产 获刑10个月
  发布时间:2022-10-29 10:53:17 打印 字号: | |

2015年至2021年期间,东丰县居民潘某与妻子向赵某等五人借款及利息11万余元,约定借款到期后返还。2021年8月份潘某与其妻子离婚,约定二人债务由潘某承担,但到期后潘某并未还款。赵某等五人多次追要借款无果后,向东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令潘某给付赵某等五人欠款及利息共计11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潘某未依法履行判决义务,赵某等五人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东丰法院执行局于2022年2月依法查封扣押潘某所有的玉米,但潘某于同年3月将被查封的玉米变卖,所得价款并未交到法院,而是私自使用,造成法院执行不能的严重后果。

经执行局会议研究决定,鉴于潘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同时其私自变卖被查封资产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司法权威,涉嫌拒执罪,将其移交公安机关,并由公诉机关提起诉讼。

在法庭上,潘某面对法官的询问辩称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认识到应将自行变卖法院查封物所得的钱款交到法院。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在收到法院的生效判决后,存在擅自转移到账款项用于他途的情形,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潘某后期已基本还清执行款的事实,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最终,东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潘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绝不是一纸空文,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东丰县人民法院一直秉承“司法公正、执法为民”的办案理念,将常态化开展打击拒执,惩治拒执犯罪,维护司法权威,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东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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