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法官释法促和谐 双方和解化纠纷
  发布时间:2022-09-07 08:20: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充分发挥了多元解纷优势,彰显了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导和价值导向作用。








上诉人冬某某通过朋友介绍,与原在人力资源公司工作的被上诉人于某某结识,冬某某想谋取某私立学校教师一职,但由于其并不具备教师资格,便分别于2018年和2019年分两次汇款给于某某共计4万余元作为办理工作的“人情费”。于某某为“疏通关系”,用其中1万元购买了茅台酒、中华烟。但冬某某最终并未获得其满意的职位,于是向于某某索还办理工作的钱,经多次催要未果后,冬某某报警,经公安局审核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未予立案。遂诉至法院,要求于某某返还4万余元。一审法院驳回冬某某诉讼请求后,冬某某不服判决向辽源中院提起上诉。

案件审理期间,由于双方当事人均在外地,承办法官通过查看卷宗,电话沟通,线上庭审,详细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法官认为,冬某某在明知自己不具备入职教师职位资格的情况下,仍通过非正常途径委托于某某帮其找工作,其向于某某转款的目的具有不法性,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涉案款项基于不法原因给付,不受法律保护。但考虑到冬某某刚刚大学毕业不久,一直没有找到工作,生活压力较大,承办法官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通过在线视频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讲明此案的相关法律规定,劝解原本剑拔弩张的两方当事人静下心来认真反思自身的过错。在耐心听取两方当事人的意见后,法官充分协调促成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由于某某一次性返还冬某某2万元并立即执行,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纠纷彻底消除,彻底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

教师招聘具有严格的招聘程序,以给“好处费”的方式获取教师职位的行为,不仅损害国家及单位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也破坏了良好的社会用人机制,违背公序良俗,与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显相悖,因此请托人已付款项不受法律保护,只受道德领域的约束,即双方之间产生的是自然债务,债权人有债权,但请求权已不完整。


 
来源: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