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是这样的,爸爸妈妈因为感情等原因不想继续共同生活了,但他们都是非常爱你的,现在就是想问一下你真实的想法,是想跟爸爸共同生活还是跟妈妈?”
“我想跟爸爸。”
在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成长加油站内,马艳红法官温和委婉地征求着一起离婚纠纷中原被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7月20日,妈妈张某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将丈夫闫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和闫某离婚,孩子由爸爸抚养,妈妈承担抚养费每月600元。然而夫妻双方因为孩子抚养权问题争执不下,经过开庭审理和庭后征求孩子本人意见,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原被告双方的负担能力和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法官针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如下判决:孩子由爸爸闫某抚养,妈妈张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孩子抚养费每月8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为止。
在判决书中,法官动情写下:原、被告双方均一味强调自己的客观困难,推卸自己的责任,不想过多承担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是不负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的表现,双方的行为与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相悖,望双方能够承担起作为父母的责任。离婚不仅仅是夫妻两个人的事,作为未成年的子女往往需要承受更多,夫妻双方有义务对孩子的抚养作出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安排。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亿万家庭幸福安宁,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近年来,西安区法院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工作,全面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将特殊、优先保护和双向、综合保护的政策精神贯彻到各个审判领域,强化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共同推进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