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来,辽源两级法院坚持贯彻落实“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振兴总要求,聚焦新时代人民群众法治需求,以党建引领贫困村脱贫和振兴,落实振兴产业项目、促进乡村产业兴旺、着力建设新时代人民法庭、加强法治乡村建设,提升诉源治理效能、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积极探索基层治理新格局,以优质的司法服务保障全面助力乡村促平安、兴产业、美村貌、倡新风、共富裕!
以下为《延伸司法服务 助力乡村振兴——辽源法院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工作纪实》第四期,请大家观看。
2021年8月19日,辽源中院潘某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合议庭成员、原被告双方以及支持起诉机关实地踏查
2021年6月24日,公开审理是自然资源局诉潘某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辽源两级法院主动服务大局,把服务保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通过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判、执行各类涉农案件,促进文明和谐平安乡村建设,助推乡村生态文明建设,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助力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目标,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了坚强法律支撑。
2021年8月24日,辽源中院公开审理了市自然资源局诉潘某某非法采矿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并当庭宣判。根据潘某某执行能力及其本人悔过表现,本着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的目的,将预防和修复理念揉进环资审判工作,作出了由潘某某补种树木2265株及进行看护的形式予以替代性修复的判决,同时判令其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判决生效后,坚持“保护优先、修复为主”的司法理念,摒弃案结后事不关己的工作惯性,对该案生态修复工作进行了跟踪和监督。院领导和行政庭法官多次到修复现场查看修复情况。截至目前,已种植云杉、五角枫、樘槭树等树苗1200余棵,原来因非法开采山皮砂造成的植被枯死、土地沙化等情况得到明显改善,光秃秃的山丘上又变得郁郁葱葱,重现生机。该案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以来,吉林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2020年,某省级养殖项目计划落户到东丰县二龙山乡三义村,征地范围涉及到该地4户村民的土地承包范围,与4位村民签订了《非平均承包合同》,但4名村民不予履行合同内容中所规定的“如土地被征用按政策执行,如合同未满,退回剩余承包费及利息”,仍要坚持租用土地,严重影响了该项目的整体进程。了解到事情原委后东丰法院即刻启动府院联动程序,开展诉前调解工作,由黄河人民法庭与乡政府共同对本案进行诉前调解。承办法官与村委干部耐心细致与4位村民进行沟通,向其释法明理、讲解国家政策。经过反复多次的沟通调解后,4名村民主动同意履行合同内容,纠纷得以圆满化解。该项目的顺利开工,真正让农民群众在“家门口”实现就业,实现产业兴旺、促进乡村振兴。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助力乡村振兴的进程中肩负着保驾护航的重大职责使命,责无旁贷。此次案件的及时解决既对当地其他类似案件的处理起到了借鉴作用,也为乡村振兴项目的持续推进提供了司法保障,为乡村振兴贡献法院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