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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2022-08-20 09:05:03 打印 字号: | |

8月16日,东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滥伐林木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公开宣判。

该案于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19日,被告人石某某伙同丁某某、刘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县内某镇某村某组南山盗伐柞树林木7株,立木蓄积共4.7645立方米,木材价值约为两千余元。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因涉其他案件将另案处理,被告人丁某某、刘某某盗伐国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丁某某、刘某某主动投案系自首,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东丰县人民检察院要求判令三被告人对盗伐的林木承担修复费用和赔礼道歉的事实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东丰县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东丰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盗伐林木罪判处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盗伐林木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油锯一把、吉普型越野车一台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石某某、丁某某、刘某某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71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生态环境资源损害容易、修复困难。我们要像保护自己的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对林木进行滥伐、盗伐。绿水青山,需要我们大家共同守护!


公益诉讼的类型有哪些?

1、民事公益诉讼

针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另外,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也可以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2、行政公益诉讼

针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形,检察机关应启动监督程序。

3、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来源:东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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