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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醉酒驾驶“驶”不得
  发布时间:2022-06-22 12:22:04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东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姜某某于2021年8月12日14时30分许,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灰色豪爵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我县大阳镇街里十字路口附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8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县公安局对其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依法折抵相应的罚金。最终,被告人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条连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未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也就是血液酒精含量低于80毫克/100毫升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法官提示:

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依然驾驶机动车上路的行为。驾驶机动车是一项专业技能,必须经过正规的培训才可以上路驾驶,如无证驾车上路,会对他人的生命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非但如此,还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摩托车也是机动车,在生活中,无证驾驶摩托车、醉酒驾驶摩托车现象屡见不鲜,究其根源是因为缺少安全驾驶、文明出行的意识,存在侥幸心理。广大驾驶员朋友要以案为鉴,汲取深刻教训,充分认识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的严重危害性,本着对个人、对社会、对家庭高度负责态度,做到不踩红线、不越底线,触犯刑法记入档案,也影响自己和孩子的前途,莫让您一时的侥幸心理,造成家人的终身遗憾。
    请大家文明驾驶,拒绝醉酒驾驶、无证驾驶。





 

 
责任编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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