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任某与吉林省某仓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战某曾系原某快递公司的团队伙伴。2021年4月,战某创业成立某仓储公司,招聘任某帮助其工作,但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2021年10月,公司经营业绩不佳,停止了任某工作。因多次索要拖欠工资未果,且申请仲裁未获支持,任某遂诉讼至法院。诉讼中,战某以与任某系合伙关系为由,拒绝任某的诉求,但战某并无证据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判令仓储公司支付任某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5.5万元。仓储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源中院民一庭法官受理案件后,了解到劳动者任某已在浙江省就业,无法到本地应诉。为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法官立即预约了互联网法庭,决定在线对案件进行审理。在庭审之前,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讲解法律关系,分析利弊,引导双方重温往日合作的友情,做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获得双方当事人的信任,初步达成了调解意向。通过互联网庭审现场,双方当事人在线对调解协议进行确认签字,由仓储公司给付任某工资等各项费用2.5万元,劳动者任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仓储公司负责人当庭通过手机银行将钱款执行到位。庭审结束后,法官立刻根据调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通过人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将民事调解书发至任某的邮箱内,任某在线即刻签收,自此双方的争议从根本上解决完毕。劳动者任某对远在千里之外快速获得工资款表示十分感谢,仓储公司负责人战某也对法院的助企纾困举措表示感激。
辽源中院在审判工作中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工作思路,力求解决好人民群众在“打官司”过程中的急难愁盼和堵点痛点问题;坚持以诉讼便民、利民为原则,依托智慧法院建设成果,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元化的司法需求;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审判模式,争取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