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力度,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同时加强法院对涉未成年人典型案例整理、研究,及时总结审判经验,5月30日上午,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少年审判 守护未来”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辽源两级法院具有代表性的六起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辽源中院发布的六起典型案例,涉及未成年人双向保护、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变更监护人、保护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等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通过发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向社会展示辽源两级法院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成果,彰显辽源两级法院全面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积极作为,引起全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视,营造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
近年来,辽源两级法院注重做好涉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积极构建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工作机制。加强与公安、检察院和司法局等部门的协作,增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合力。通过开展法治讲座,组织少年模拟法庭和法院开放日等活动形式,努力做好法治宣传和犯罪预防工作。通过一系列举措,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其中,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工作起步较早,该院的少年审判工作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该院在2016年、2019年先后两次被共青团中央、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授予全国“青少年维权岗”称号;人民法院报曾对该院少年审判庭的特色工作进行了专题报道。
今后,辽源两级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提高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违法犯罪预防的实效,充分延伸审判职能,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协作,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不断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案例一:李某等3人抢劫案
基本案情
李某等3名未成年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张某均与一名未成年被害人素有矛盾。某日,四人经商议后将被害人骗到某小区日租房内,对其实施抢劫、侮辱。当四人向被害人索要5000元钱遭到拒绝后,便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殴打和言语侮辱。期间,一名被告人使用水果刀对被害人进行威胁,另一被告人强行抢来被害人的手机,逼问微信支付密码后,将被害人微信中的600余元人民币转至其本人的微信内。并通过被害人的手机冒用被害人身份向其微信内的亲属、好友借钱,企图从被害人处获得更多钱财,未果。后三被告人通过暴力手段迫使被害人下跪道歉,并实施了其他侮辱性行为,并与张某共同威胁被害人,扬言称其如果报警就将拍摄的裸照予以公开。上述行为实施完毕后,几人才放被害人离开。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因不满十四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李某等3被告人以暴力和威胁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因犯罪时三名被告人系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三名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三名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故对三名被告人,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故对三名被告人不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以抢劫罪分别判处李某等3人有期徒刑二年、一年五个月、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这起案件属于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在案件的处理上,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趋轻处罚,体现了审判机关依法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同时也强化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贯彻了双向保护政策。此案件也给家长和学校带来警示作用,警示家庭和学校要及时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状态,及时给予教育、引导,切实履行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监护等职责。
案例二:杨某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某日,身为高中学生的未成年被告人杨某与陈某在手机中相互辱骂,并约定在某市场见面。出发前杨某从同学家中拿了一把菜刀藏在衣服内。陈某一方也找来3人一同前往约定地点。双方见面后发生口角,杨某用菜刀将其中1人头部砍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杨某犯罪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杨某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自愿认罪、悔罪,同意接受处罚,且已被某高校录取,结合其犯罪主观动机和客观行为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杨某免予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
通过这起案件要让社会感到,在校学生由于接触社会较少,心智不成熟,加强对其司法保护是十分必要的。本案中杨某已经被高校录取,如对其判处刑罚,可能失去求学的机会。由于法官深入贯彻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理念,不仅使被告人感受到了法律的尊严,也让其体会到了法律的温情,促使其真心悔过,走上积极向上的人生之路。
案例三:某村委会申请确定监护人案
基本案情
某村的未成年人陈某遭到亲生父亲侵害,其父亲因此被判刑入狱。其母亲因智力障碍,生活不能自理,无法承担起监护陈某的义务。又因陈某与其外祖母共同生活多年,有着深厚的感情,其外祖母能够从生理和心理上照顾陈某,让她从阴影中走出来,开启新的生活。因此,村民委员会作为村集体组织,向法院申请由其外祖母作为陈某某的法定监护人。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亲生父亲的行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对陈某造成巨大的身心伤害,不适合继续作为陈某的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申请人村民委员会的申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故判决将陈某的监护人由其父亲变更为其外祖母。
典型意义
通过这起案件要让社会知晓,撤销父母监护权是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若不能称职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对子女有虐待、伤害等严重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时,有关个人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父母的监护人资格。法院可以依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权,并按照最有利于子女成长发展的原则,依法指定适合的监护人。本案系《民法典》实施以后,本地区的首例申请变更监护人案件,对积极贯彻落实《民法典》,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四:张某与付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与付某未经登记而同居生活,在同居期间,共同生育了2名子女。双方分居以后,付某回其娘家家居住,2名子女均在父亲张某处抚养。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付某承担1名子女的抚养义务。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双方同居期间所生育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双方均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现张某要求付某承担抚养1名子女的义务,于法有据。根据本案中张某与付某共生育两名子女的实际情况,应各自抚养一名子女为宜,因次子年龄幼小,由母亲付某抚养、照顾更有益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法院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判决张某与付某所生次子由付某直接抚养。
典型意义
通过这起案件要让社会知晓,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不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子女,父母均有教育、保护孩子的责任和义务。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都是社会的成员,理应得到父母的爱护与关心、社会的尊重和保护。本案的依法审理,可以引导民众树立正确的责任观,自觉履行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定义务。
案例五:于某与王某、某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于某与王某系就读于某中学的同班同学。某日上体育课时,于某和王某在体育老师的指导下进行600米加速跑训练,在跑步过程中,王某突然从后面将跑在他前面的于某撞倒,并将于某压倒在自己身下,导致于某右桡骨远端脱位。于某经过治疗,花费医疗费7000余元,后因赔偿事宜双方没有达成协议,故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和学校共同赔偿医疗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体育课跑步时从后面将跑在前面的于某撞倒,又由于惯性将于某压在身下,王某的行为与于某身体受到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侵权责任。于某虽系未成年人,但应知晓这种存在竞争的跑步会具有一定危险,但没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身体受到伤害,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作为对于某和王某均负有教育及管理义务的某中学,未尽到管理责任,导致该事件的发生,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法院依照原《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判决王某赔偿于某医疗费的50%,由其监护人代为履行;学校赔偿于某医疗费的20%。
典型意义
通过这起案件要让社会知晓,教育机构责任是指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使在其中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本案中,于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心智较成年人还不成熟,学校未尽到管理、保护职责内的相关义务,故亦应对于某受伤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也警示教育机构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管理和保护,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
案例六:李某抚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李某的父母离婚后,李某归父亲抚养,父亲外出打工后有一年多时间音信全无,而其母亲也多年未曾支付过抚养费,李某只能与身有残疾且年迈的爷爷相依为命。现在李某正在初中就读,几乎丧失劳动能力的爷爷已经无法支付他的学习生活所需的各项费用,爷孙两人生活十分拮据。万般无奈之下,李某只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母亲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
裁判结果
本案经过法院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母亲同意每月支付李某抚养费7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在了解李某的相关情况后,秉持扶危济困、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理念,对遭遇父母离异造成心理创伤和经济困难的未成年人及时给予了帮助。办案法官在寻找李某父母以及整个调解的过程中倾注了大量心血,最终使李某的父母深受教育,也使李某本人感受到了久违的父爱和母爱,重拾亲情。本案的处理真正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公平正义和司法的温情,让深陷困境的未成年人心理得以慰藉、困难得以缓解,帮助未成年人看到了生活的希望,有勇气走出阴霾,迈向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