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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工商学院原党委书记王延吉受贿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21-09-26 14:15:43 打印 字号: | |

2021年9月26日,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吉林工商学院原党委书记王延吉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王延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其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王延吉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王延吉利用担任四平市副市长,四平市委常委、秘书长,通化市委常委、纪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施工建设、职务提拔、职务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职务提拔方面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及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74万余元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延吉的上述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王延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缴赃款,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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