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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当庭宣判
  发布时间:2021-08-26 15:43:12 打印 字号: | |

2021年8月24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市自然资源局诉潘洪滨非法采矿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并当庭宣判。该案由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钰担任审判长,辽源市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李军代表支持起诉机关出庭支持起诉,原告法定代表人辽源市自然资源局局长王保宇出庭,被告潘洪滨到庭应诉。

该案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以来,吉林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本案被告潘洪滨于2018年5月至8月,在未取得采矿权许可的情况下,在辽源市龙山区寿山镇山湾村非法开采山皮砂 2万余立方米,非法获利2.5万元,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25万余元,严重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020年3月,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了潘洪滨的刑事责任。经司法鉴定,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所需修复费用和修复期间生态环境损害价值合计达31.6万余元。辽源市政府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指定市自然资源局为本案原告提起诉讼,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等工作;市检察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诉讼。

该案中,被告潘洪滨在案发后主动修复被毁的生态环境,对损毁的采区地块进行了土方回填并补植树木2300余株,部分恢复被毁的生态环境。8月19日,合议庭成员、原被告双方以及支持起诉机关到案发地实地踏查,了解潘洪滨修复被毁的生态环境情况。其所在村委会和当地村民对其积极恢复生态环境情况出具了相关证明。


    8月24日,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以及市、县两级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的干警共计30余人参加了旁听。庭审中,合议庭充分听取了原、被告双方对争议焦点,即潘洪滨已自行修复生态环境的部分应如何计算价值以及后续以何种方式进行赔偿的辩论,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相关规定,最终对潘洪滨恢复生态部分予以认定,根据潘洪滨执行能力及其本人悔过表现,本着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的目的,对扣除自行修复后其余价值4万余元的生态环境待修复部分,作出了由潘洪滨补种树木2265株及进行看护的形式予以替代性修复的判决,同时判令其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原、被告双方当庭均表示服判。此案的成功办理,为辽源乃至吉林省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可借鉴、有价值的参考。

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关乎我们的子孙万代。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近年来,打造美丽辽源、维护生态环境已经成为全市人民的共识,辽源法、检机关及政府各部门立足自身职能,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推动辽源生态文明建设,助推辽源高质量转型发展,努力为开启现代化建设新征程贡献力量。


 

 
责任编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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