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财物并致人死亡,躲藏十三年后终被抓捕归案。2021年4月27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白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07年9月的一天,白某某驾驶摩托车到东辽县平岗镇某村欲收购牛羊,见付某某家门口拴牛后走进院中询问售价。期间,白某某见付某某的二女儿赵某某手戴黄金手镯,便心生歹意实施抢夺,将赵某某手镯拽下试图驾车逃离。付某某、赵某某等人随即上前阻拦并将手镯打落,白某某为逃离现场从摩托车上取出水果刀刺向付某某、赵某某,致赵某某受伤、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白某某逃离现场后一直躲藏,但法网恢恢,终于2020年11月29日,在广东省珠海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查,被告人白某某有赌博恶习,妻子因其不务正业于2000年离婚,其作案前有数万元外债未偿还。在案发时,见赵某某手戴黄金手镯且家中只有几个女人,便顿生贪念,实施了抢夺。在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后次日,即在被押解返程途中主动书写了认罪书。
辽源中院刑事审判庭在受理该案后,为早日还被害人家属一个公道,全力加快办案进度,细致梳理案件关键节点,依法夯实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和证据。经审理认为,白某某在抢夺他人财物时遭遇反抗,为逃跑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其到案后能认罪悔罪,有坦白情节,依法可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最终依法判决被告人白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官就是这防线上永不后退的战士。辽源中院刑事庭法官始终饱含捍卫公平正义初心,审慎使用审判权,竭力提升案件审判质量,用公平和正义为人民群众撑起一片朗朗晴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