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17岁少年与同学到饭店聚会因过量饮酒死亡,法院判决各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1年1月8日,同为发小的张某某、李某、高某某、王某某四人相约晚上到饭店聚会。吃饭期间,张某某、李某与高某某相继饮酒,王某某未饮酒并在聚餐不久后离开。张某某因饮酒过量发生呕吐后不醒人事,李某与饭店工作人员随即拨打120进行抢救,当晚张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某父母将该饭店及其余三人父母诉至法院,请求合法赔偿。
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某等四人均未满十八周岁,饭店向其出售酒水,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某父母未尽到完全监护职责,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作为同饮者,李某、高某某并未尽到有效提醒、劝阻义务,存在过错,应由其监护人(各自父母)承担侵权责任。王某某未饮酒,在聚餐不久后离开,并在事故发生时及时返回参与照顾护送,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没有提出上诉。
法官有话说:
本案是个悲剧,一个鲜活的生命就这样不幸逝去,给孩子父母带来无法抹去的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了警醒。未成年人正处在生长发育阶段,对喝酒的性质和危害认识不足,自我保护的能力也相对较弱,因此社会各界应高度重视并予以特殊的保护。本案中依法认定饭店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提高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让未成年人远离酒的伤害,从而为未成年人的成长营造安全、健康的环境具有积极的教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