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法官适用当庭调解并履行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达到了原、被告双方均满意的效果。
2020年3月原告程某在辽源市龙山区某物流公司准备将床垫装车运往客户家时,行人韩某见床垫较重,程某一人抬动较为吃力,于是主动上前帮忙。结果韩某在帮忙过程中不慎将原告程某从车上推到地下,导致原告程某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侧腰部外伤、右前臂挫伤、腰2、3椎体右侧横突骨折。后原告程某因治疗费用诉至龙山区法院要求被告韩某赔偿,法院判决被告韩某承担2万余元费用。2021年1月原告程某治疗终结,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原告程某于是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韩某给付精神抚慰金、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期间的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合计5万余元。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驻社会治理服务中心诉讼服务团队杨海燕法官承接案件后,考虑到被告韩某出于热心肠主动帮忙,不想好心办坏事,也有自己的委屈,在征得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了积极的调解。在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耐心劝解下,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当庭即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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