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7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结了一起适用《民法典》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这也是辽源中院适用《民法典》审结的第一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24日,张某与马某签订租房协议,双方约定张某承租马某的厂房及办公室,用于进行食品加工,租赁期限为2020年11月10日至2023年11月9日,租金为每年8万元。签订协议当天张某向马某交纳了8万元租金。但由于马某将厂房生产生活污水接入了市政雨水管网,未连接至城镇污水排水管网,导致张某在办理租赁房屋排污许可证时受阻。张某与马某协商未果后,张某于10月30日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马某签订的租房协议,并返还8万元租金。
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无法申请排污许可证,租房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且依照合同约定,租赁合同尚未开始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九十七条规定,对张某“解除合同、返还房租8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马某不服一审判决,于2021年1月13日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辽源中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接到该案后,正值《民法典》已经开始实施,庭长陈传冬经过仔细分析,认为该案一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只是在解除合同时间上不是很明确。在之前审判实践中,对合同解除的时间有的认为是在对方收到起诉状副本时解除,有的认为是判决作出之日解除,而《民法典》确认了合同解除时间是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之日解除。在该案中,出租人马某将生产生活污水接入市政雨水管网,导致承租人张某无法办理生产必须的排污许可证,张某租赁房屋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系合同根本违约行为。2020年10月30日,双方对合同解除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张某没有再以通知形式行使单方解除权,而是以诉讼方式主张解除合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自一审法院将起诉状副本送达马某之日(即2020年11月11日)时解除合同。最终,辽源中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适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合同目的在于发挥租赁物的使用价值,使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能获得利益,实现经济活动中的双赢。本案依法适用《民法典》确认合同解除时间,支持承租人的诉求并要求出租人返还租金,旨在通过公正裁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也提醒房屋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应秉承着诚实信用原则,强化契约意识,如实履行应尽义务做到善意不欺,恪守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