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不能”和“执行难”两者之间的概念区分
“执行不能”是指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客观上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穷尽手段后仍不能执行的情形。实践中表现为两类:一类是被执行企业债台高筑、濒临破产,甚至处于无人员、无办公场所的状态,这些“僵尸”企业在执行中形成大量“僵尸案件”;另一类是一些涉及交通事故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被执行人本来就财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无清偿能力。
“执行难”是指判决、裁定等相关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执行不了的情形。例如被执行人故意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展开等等。
二、正确区分“执行不能”和“执行难”两者之间差别的实践指导意义
社会各界需要正确认识和理性区分“执行不能”与“执行难”的界限,了解清楚哪些是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导致的“执行不能”。通过深入宣传,引导公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增强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推动从源头上解决执行难问题。实践中,社会公众要增强风险意识,要对债务人资信状况进行全面了解和风险评估,保障自身财产的安全性。希望申请执行人正确区分“执行不能”和“执行难”,不要一味地将执行不到财产归责于法院工作不力。同时,法院执行办案过程中,也要严格区分“执行不能”和“执行难”案件,将“执行不能”案件从解决执行难工作中分离出去,对于有财产的执行案件,要下大力气坚决执行到位,对“执行不能”的执行案件,要依法依程序实行案件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