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如此简单的常识,早已深植在我们的心间,但有些人依旧我行我素!
2020年5月14日22时许,邢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集锡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辽源市向阳山南门附近时,被值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邢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9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辽源市龙山区法院审理认为,邢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邢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邢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驾驶人因一次醉酒驾驶受到刑事处罚,其行为给自己和家人造成的法律成本、经济成本、时间成本都是无法估量的。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行车无小事,酒驾不可取,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切莫以身试法。
相关法条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