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0年5月9日18时许,被告人何某酒后无证驾驶未检验的普通两轮摩托车,沿集锡线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至红五星立交桥下桥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血送检,何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1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属于醉酒驾驶;同时,未查询到何某机动车驾驶证信息。另查明,何某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逾期未检验,已达报废标准。
龙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何某未取得普通两轮摩托车驾驶资格,驾驶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应属于从重处罚情形;被告人何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预缴罚金,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道路交通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龙山区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寄语:
在中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我国《刑法》对醉酒驾驶亦有明确规定。奉劝爱好杯中物的朋友们,安全出行,拒绝酒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