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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龙山区法院:酒吧拌口角起纷争,寻衅滋事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0-07-31 14:34:42 打印 字号: | |

    酒吧内一言不合就开打,冲动惹事端,有人进了医院,而有人进了监狱,实在是得不偿失。

近日,辽源市龙山区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情回顾

2018年10月5日0时许,在辽源市某酒吧内,被告人王某、王某亭(已判决)及另一男子元某(在逃)与被害人何某、李某拼桌饮酒,因元某和对方说话不投机而发生口角。不欢而散后,被害人何某、李某从酒吧出来搭乘出租车行至博纳广场东侧路口时,王某、王某亭及元某追赶而至并将何某、李某从车内拽了出来施以殴打,导致何某头部受伤。经鉴定,何某伤情属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本案被告人王某犯罪事实、情节及其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的客观表现为四种: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有上述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来源:龙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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