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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财务印章骗取工程款,判刑!
  发布时间:2020-07-24 14:41:30 打印 字号: | |

    伪造公司财务专用章及财务人员签名,制造虚假收据……正当业务员李某为“空手套白狼”而沾沾自喜时,东窗事发了。近日,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件。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在担任吉林省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通过伪造公司财务专用章及财务人员签名,制造虚假收据,骗取吉林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付给吉林省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人民币27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印章、收据,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因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李某给吉林省某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7万元。

法官提示:印章是企业单位身份的证明,为了防止某些不法人员私自刻制公章,进行违法活动,侵害单位、企业、团体等的合法利益,国家将刻字业(包括刻字工厂、刻字店、摊等)纳入特种行业,由公安机关实行专门管理。无权制作印章的行为人私刻印章,违反了社会管理秩序,属于违法行为,严重的甚至构成犯罪。希望广大群众不要贪图一时之利,以身试法,最终因小失大,违法犯罪!


 

 

 
来源:龙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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