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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远程视频开庭 做到“庭审不停审”
  发布时间:2020-06-23 10:09:19 打印 字号: | |

6月18日,随着清脆的法锤敲击声响起,东丰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与现场庭审相结合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李某盗窃一案。法官、检察官、指定辩护人与被告人分别在辽源市看守所及东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大法庭进行“隔空”庭审。

庭审中,所有人员佩戴口罩,通过远程视频技术与现场审理相结合的方式,顺利完成了被告人身份信息核实、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为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东丰县人民法院依法为3名被告人指定了律师担任辩护人,告知并保障了被告人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李某于2019年1月至2月间,先后多次窜入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土口子乡治安村个人所有的林地内,用自带的手锯盗窃柞木、榆木、桦木等大材(即树头、树根、树枝)。其中杨某某盗窃吕某某家林地内大材29吨左右,价值人民币14374元,销赃后获得赃款11380元人民币;孙某某盗窃翟某某家林地内的大材8吨左右,价值人民币3800元,销赃后获得赃款3000余元人民币;李某盗窃刘某某家林地内的大材4吨左右,价值人民币2080元,销赃后获得赃款1650元人民币。经物价鉴定,每吨大材价值人民币48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李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李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继续追缴3名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在疫情防控期间,东丰县人民法院在保障和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刑事案件进行远程视频开庭,有序推进刑事审判工作,为打赢疫情防控战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营造疫情期间良好的法治环境。


 

 
来源:东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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