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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当前出庭难 法官用心促和解
  发布时间:2020-05-26 08:35:21 打印 字号: | |

    房子对于很多人来说,意味着稳定,意味着安全感。在司法实践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并不少见,既考验着法官的专业水平和办案能力,又考验着法官的人文情怀。日前,在面临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出庭难的情形下,东辽县人民法院白泉法庭办案法官积极促成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充分认可和肯定。

    事情要从2017年说起,2017年2月份被告李某从原告赵某手中购买了平房屋一套,双方约定价款为20万元,先期在房屋交付时被告按约定给付原告19万元,而对于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余欠一万元却迟迟没有按期给付。原告多次索要无果后,于2020年4月7日,通过网上立案平台在被告住所地法院即东辽县人民法院立案,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4万元、给付余欠款1万元并承担催款路费等损失。

拿到立案材料后,白泉法庭办案法官发现该案原告方当事人的住址为北京丰台区,鉴于新冠疫情影响,便在第一时间联系了原告赵某,询问其是否能够在法庭确定开庭时间后参与庭审。原告表示其身处北京,就连立案都是通过网上平台进行的,同时因为疫情原因,希望法院能够网上开庭。考虑到该案件的特殊性及审理质量,办案法官并未当即确定是否进行互联网庭审。随后,办案法官又拨通了被告李某的电话,李某得知赵某起诉自己的消息时,当时就表示自己要来法院跟办案法官说一说买房这件事。被告来到法院后,办案法官与书记员二人在法院接待室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同时告知被告尽量与原告取得联系或者通过法院进行联系,看看双方是否能够和解或达成调解,被告未置可否。被告签收法律文书后,向法官说道“房屋总价款为20万,我先期已经支付了19万,大头都付了,自己并不是有意拖欠原告1万元,而是双方当时有过口头约定,该1万元余欠款为原告协助被告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保证金’”,当办案法官提到双方当事人在拆迁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第一次给付之日起15日内给付余欠壹万元”并询问被告是否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其所述时,被告则表示没有。

回到办公室后,办案法官又一次拨通原告电话,询问其是否有调解或和解的意愿,原告却表示调解可以,但是钱不能少。通过原告的讲述,办案法官对该案案情有了进一步了解。此后几天,办案法官通过电话多次与原、被告双方进行沟通,最终原告接受了被告提出的给付一万元余欠款及相关诉讼费用的方案。后来被告通过法庭向原告给付了一万元余欠款及诉讼费用,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双方当事人握手和解,并对办案法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表现给予高度评价,该案以裁定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结案。

群众事无小事,在日常工作中,诸如此类的案件还有很多,虽然涉诉标的额不大,但是每一分钱对于群众来说都是付出辛勤汗水换来的。东辽县法院将严格按照省院“加强管理年”活动相关要求,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理念,把大量矛盾化解在基层,减轻当事人诉累,降低诉讼成本,努力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东辽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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