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这是为什么呢?让我们来共同了解一下……
2012年,高某承包了东丰县某农村公路工程,在孙某妻子的东丰县某石场处陆续购买石料,一年后,双方经对账发现高某尚欠石料款8万余元,于是高某向孙某出具了一张欠据。几年来,孙某多次向高某索要石料款未果,2020年3月17日,孙某诉讼至东丰县人民法院,要求高某给付拖欠的石料款8万余元及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东丰县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细致了解情况。经审查认为,本案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涉案欠条是在买卖合同基础上所出具,因此本案适格原告应为东丰县某石场,而本案原告是孙某,孙某与该石场法定代表人是夫妻关系,孙某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条款规定,最终裁定驳回了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原告孙某已垫付)待裁定生效后将予以退回。
法官普法
适格是指对于诉讼标的的特定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以当事人的名义参与诉讼并且请求通过裁判来予以解决的一种资格。具体到各种诉讼,在给付之诉,原告只要主张自己有给付请求权,就是适格的原告,而被原告主张有给付义务的人,即为适格的被告。本案中,原告孙某主体不适格,没有追讨货款的权利,为此法院依法驳回孙某的起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实事、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