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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丰县人民法院:依法止纷 为民止争
  发布时间:2020-05-20 15:40:19 打印 字号: | |

“东丰法院有两位好法官啊,会站在我们老百姓的角度上考虑事儿!”家住东丰镇今胜村的王某这样说道。

 为了在疫情期间不影响人民群众的正常立案,东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带头,认真审查每一件立案申请,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第一时间予以立案,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也在第一时间回复并告知,以高度的责任感履行职责。

5月19日,来自东丰县东丰镇今胜村的王某、韩某等六人来到东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请求法院帮助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立案后,东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第一时间接待了双方当事人,了解到王某等人曾在侯某处从事秸秆打包工作,工作完成后,侯某却没有及时给付工资,后经王某等人多次催要,侯某为其出具了欠条一张,并承诺到期给付工资,现给付期限已过,侯某仍未给付拖欠的工资。立案庭两位法官在了解到案件基本情况后,见双方都已经来到法院,考虑到其诉讼金额较少,且各方均已相识多年,同时,针对当前疫情特殊时期和农村农耕农忙的节令特点,为尽量减少人员流动,保障农耕生产的顺利进行,认为可以通过调解尽快解决纠纷,最大程度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司法效率,便对双方就劳务合同形成过程中工资款的形成原因及有无给付情况等问题进行详实的询问,释法解疑和思想疏导双管齐下,耐心地向双方当事人反复解读有关的法律条文,逐一讲解债权形成之后不如约偿还的法定后果,引导双方理性地对待问题。在两位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双方当日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向其送达了调解书。王某等人对调解结果表示非常满意,连连向法官表示感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来源:东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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