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祝某鹏组织卖淫罪、张某鑫协助组织卖淫罪、卢某会介绍卖淫罪一案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现已公开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4月初,被告人祝某鹏欲组织卖淫获利,遂纠集被告人张某鑫及张某维(另案处理)等人,驾车将邵某、李某某、李某从开原市带至辽源市,张某鑫等人负责看管邵某等三人。期间,祝某鹏伙同张某鑫、张某维等人对邵某进行殴打,祝某鹏让被告人卢某会为其介绍嫖客。卢某会明知邵某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于4月5日至7日间,在本市某新苑小区日租房、某招待所附近日租房内,介绍两名嫖客与邵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法院认为,被告人祝某鹏组织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张某鑫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起帮助作用,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卢某会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祝某鹏组织未成年人卖淫,应从重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祝某鹏、张某鑫、卢某会3人六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