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3月13日,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法官徐莹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6年12月,李某经人介绍来到西安区某二手车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长安牌小型轿车。购车时,二手车公司再三保证此车手续真实有效,来源可靠,发动机号与车架号与档案相符,能够进行车辆过户,无交通事故及经济等纠纷,并承诺如有不符合的情况,愿意退回车款并承担李某的一切经济损失。于是,李某向二手车公司交付了16,000元车款,并与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交易合同。随后,二手车公司交付了车辆及该车机动车行驶证,双方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2019年6月19日,吉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伊通分局将李某购买的这辆二手车扣押,认定该车机动车行驶证系伪造,并给予李某行政拘留、行政罚款、驾驶证扣分的行政处罚。故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二手车公司解除合同,并赔偿违约金。
法院受理后,主审法官徐莹多次与被告二手车公司负责人沟通,向其释法明理,最终公司负责人表示愿意和解。经调解协商:原告李某与被告西安区某二车有限公司解除机动车交易合同,二手车有限公司于调解书签订之日起10日内给付李某车款及诉讼费用等一切损失8,000元;交易车辆长安牌小型轿车由被告公司自行取回,取车费用自理。
法官提醒:消费者购买的虽然是二手车,经销商也应如实、准确地提供车辆相关信息,不能因系二手车便随心所欲、推卸责任。经销商应通过检测、评估等手段尽可能查明影响消费者购车的车辆主要信息,对于无法准确查明的部分,经销商也应如实告知消费者无法查明的情况、原因等,由消费者自行决定是否购买。实践中,二手车的交易不乏各种欺瞒消费者的情况,希望本案对此有所警示,强化经营者的审慎检验义务,促进二手车交易的公平、有序发展。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只有一天,但人民法院每天都处在消费维权的最前线。近年来,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纠纷呈现案件数量、类型不断增加、涉及领域不断扩展等特点,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维权需求,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利用普法宣传、法官讲座、发布典型案例等一系列方式方法,不断延伸司法职能,促进社会治理,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努力为广大消费者营造诚信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