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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山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两起毒品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19-06-24 14:57:08 打印 字号: | |

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提高群众拒毒、防毒意识,龙山区人民法院于624日上午集中公开宣判两起毒品犯罪案件。集中宣判的3名被告人分别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八年不等刑罚,并处2千元至万2元不等罚金。

第一起宣判是一起贩卖毒品犯罪案件。现年46岁的被告人洪某、32岁的被告人李某分别于20184月至6月间,多次将冰毒以300元至1500元的价格贩卖给本市数名吸毒人员。法院认为,洪某、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洪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一审以洪某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0元。李某是吸毒人员,量刑时酌情考虑吸食毒品情节,一审以李某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第二起宣判是一起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案件。现年25岁的焦某于20191月至2月期间,在九州公园小区、建行小区、利源小区租住的房屋内,先后6次容留姜某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一审以焦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毒品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严重损害个人身体健康,还破坏家庭幸福,影响社会稳定。龙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涉毒品犯罪案件,加深了人民群众对毒品危害性的认识,有效震慑和打击了毒品犯罪的嚣张气焰。

责任编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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