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决胜攻坚工作成效,辽源两级法院扎实开展“春雷行动”,坚决打击老赖,捍卫法律尊严,切实实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采取发布公告、收集举报线索等方式,让失信被执行人无所遁形;同时,积极采取有力举措,在春节前后扎实开展“春雷行动”,有效地巩固了执行难的工作成果,持续保持了惩治老赖的高压态势。
龙山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某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被判刑
2019年2月2日,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一案公开开庭进行宣判。
被告人张某某(女)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经法院判决,张某某应给付赵某某欠款610万元及利息。经赵某某申请,该案于2016年5月31日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院于2017年6月21日依法裁定冻结张某某名下的吉林银行工资卡(账号为206461958500015)。2018年4月16日,张某某个人向辽源市社会保险局申请,将该工资账号更改为农业银行账号,并于2018年5月21日将账户内的20400元取走。因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18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变更开户行的方式转移已被法院冻结的财产,致使裁定无法执行,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龙山区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西安区人民法院:“春雷行动”雷厉风行 快速止纷彰显法律威严
宋某某(男)与张某(女)离婚纠纷,经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被告张某返还原告宋某某彩礼23000元,并于2018年10月31日,此案在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但立案后,被告一直下落不明,案件一度陷入僵局无法得到有力执行。
2019年2月11日(大年初七),春节假期刚刚结束,西安区法院执行干警接到原告宋某某的电话,称已发现被执行人张某踪迹。西安区法院干警接到消息后,迅速出击,利用中午休息时间争分夺秒,于当日中午便到达被执行人家中。在其家中,宋某某与张某仍矛盾不断,争吵一度僵持不下,被执行人家属情绪也一度非常激动,经过西安区法院干警耐心劝解,局面很快得到控制,但在提及被执行人所欠返还彩礼款项时,被执行人仍称没钱,报以消极执行态度,并拒绝配合西安区法院干警回到法院进行调解。经过法院干警耐心讲解法律规定条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被执行人逐渐打开心理防线,态度发生转变,配合了法院工作,与执行干警回到法院,案件最终得到成功调解,双方矛盾得以化解,欠款得到有力执行,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