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上午9时30分,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炳文等多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串通投标、妨害作证等罪上诉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2018年1月11日,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杨炳文等被告人犯有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串通投标罪、高利转贷罪、妨害作证罪等,依法判处杨炳文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万元;同时以串通投标罪、虚开发票罪,分别判处杨炳文所属的吉林市鑫基业房地产开发公司、鑫众园林绿化公司罚金人民币180万元、20万元;并对杨炳文高利转贷违法所得人民币4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其他2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宣判后,两个被告单位及杨炳文、佟洪博、于洋等10名被告人不服,以其不构成犯罪或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有5名上诉人撤回上诉。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亲属、社会群众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参加了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