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执行公开 > 执行快讯
东丰县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拒执类犯罪  以刑事判罚促解执行难
  发布时间:2018-08-17 11:03:38 打印 字号: | |

长期以来,一些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缺乏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的自觉性,甚至故意采取手段隐匿、转移财产,对抗人民法院执行工作。2018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旨在进一步拓宽惩处拒执犯罪的渠道,审判助力执行作用进一步凸显。

2018年8月8日,东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侯某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一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侯某某所在公司的老板陈某某(在逃)于2015年在东丰县经营“胜全达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期间,因欠蒋某某等30多人工资60余万元人民币,被诉至东丰县人民法院,经法院判决并裁定:将陈某某公司12台“华原”重型电动(悬挂)起重机(价值46.62万元)予以查封、评估、拍卖。被告人侯某某为陈某某代收法院下达的执行裁定书后,又在陈某某的指使下,联系梅河口市物流,非法将12台起重机运走,致使法院无法执行。刑事审判庭为强力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加大对拒执犯罪的打击力度,积极与公安、检察机关构建有效打击拒执行为的联动机制,通过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震慑效应,达到审理一案、震慑教育一大片的效果。在侯某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一案中,刑事审判庭传唤了胜全达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某旁听案件庭审,在现场威慑教育下,石某某主动作了表态发言,表示将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尽全力争取早日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工人工资款的义务履行完毕。庭审后,胜全达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将拖欠的工人工资全部给付结清,履行执行款60余万,执结案件29件,胜全达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的执行案件全部执行终结。

今年作为“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胜之年,辽源两级法院将严格落实上级法院的相关决策部署,站在空前的政治高度上,各庭室通力协作,向“基本解决执行难”发起总攻,继续发挥法律的惩戒作用,依法严格打击拒执犯罪,让被执行人零距离感受审判震慑,接受法治教育。

责任编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