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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度“拒执罪”案例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杜某仲裁裁决执行案
  发布时间:2017-01-05 15:18:49 打印 字号: | |

       简要案情:2013年8月,本案申请执行人张某依据辽源市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书向辽源中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辽源中院执行法官组织本案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杜某进行了执行和解,但杜某并未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还款义务。2014年9月,辽源中院执行局作出了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杜某砖厂红砖200万块,杜某在未经法院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处理变卖了该部分财产。辽源中院执行局针对杜某的违法行为,以“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6年10月18日,龙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向龙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龙山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于2016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12月22日上午9时,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对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起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债务纠纷执行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执行人杜某当庭主动履行了人民币5.5万元的还款义务。

       典型意义:诚实守信是基本道德准则,执行生效裁判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每一位被执行人都要敬畏法律,力诫侥幸心理,切莫以身试法,避免在被依法强制执行的同时面临刑罚的处罚。

责任编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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